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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爱好者协会建设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26 11:15:11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音乐爱好者协会社团管理,规范社团活动,根据《高校社团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学院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音乐爱好者协会由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文艺类组织

第三条 本着热爱音乐,创新音乐的宗旨,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本着自愿、自主、自发的原则,利用网络新媒体,开展积极向上,健康有益的文艺活动和音乐比赛。培养学生音乐素养,提升学生组织能力和交际能力。繁荣校园文艺,充实学生课余时间

第四条 院团委设专门管理机构学生社团管理部,音乐爱好者协会将听从命令,服从安排

第二章:成立、年审、变更和注销

第五条 音乐爱好者协会由学生组织组建,面向全院学生开放,各系学生均可根据自己兴趣爱好报名参加,有完整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音乐爱好者协会属于文艺类社团

第七条 未经合法手续,音乐爱好者协会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第八条 变更社团名称和注销社团需经指导单位同意并向院团委和院党委宣传部报备

第九条 变更指导单位或者指导老师,须经原指导单位同意,新指导单位受理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十条 音乐爱好者协会如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院团委可以注销: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和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

(三)盗用院团委、指导单位、社联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四)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

(五)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而为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自动解散:

(一)社团四分之三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

(二)实际成员不足十人

(三)连续一个学期未按章程或宗旨参加例会、举办正常活动等

以上情况均需向院团委报备

第三章:音乐爱好者协会建设与监督

第十一条 音乐爱好者协会的成员应当是我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我社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有权向指导单位或相关部门反映社团违规违纪行为,有权按照章程加入或退出社团;我社成员应当定期注册,按章程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音乐爱好者协会须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须建立完整的社团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社团章程、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会员档案、工作计划与总结、活动记录、财务收支记录、活动详细资料、自办刊物样本等

第十三条 音乐爱好者协会可根据发展需要和团员人数成立团支部,在院团委的统一指导下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音乐爱好者协会负责人须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经指导单位审核同意方可上任。负责人须定期参加由院团委、社联召开的全体社团工作会议。

第十五条 音乐爱好者协会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指导单位须为我院各系团委、各职能处室或组织等;社团必须具备行政指导教师和专业指导教师:行政指导教师由指导单位的行政岗位的教师担任,专业指导教师由我院在职教师担任

第十六条 音乐爱好者协会各项宣传工作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创办的内部刊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必须由指导单位审查通过方可编印和发行

(二)所有网络新媒体平台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管理条例,社团所有网络新媒体平台的建立须经指导单位同意,社团指导单对其网络新媒体言论进行监督并负责

(三)内部刊物须由指导单位向院党委宣传部和院团委报备,社团官方网站(主页)须由指导单位向信息网络中心报备,社团官方微信、微博、博客、QQ空间等新媒体平台须由指导单位向院团委报备

第十七条 音乐爱好者协会工作坚持“谁指导,谁负责”原则,由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担负所指导社团的日常管理等具体职责

第四章:音乐爱好者协会

第十八条 音乐爱好者协会须依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条例开展活动,活动内容须积极健康向上,不得涉及封建、迷信、淫秽、反动等内容,举办活动须遵守学院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相关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音乐爱好者协会在举办重大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制定出详细的活动执行方案,确定活动开展的具体时间、地点、所需设备、活动主要负责人和参与对象。由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后,经社联进行活动登记,院团委进行活动审批,学院其他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音乐爱好者协会在校外举办或参加活动之前,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并开具活动主办单位的相关证明,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由指导单位对其合作、参加的校外组织和活动方式进行严格把关和负责

第二十一条 音乐爱好者协会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音乐爱好者协会纳新工作于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由社联统一组织安排,院团委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音乐爱好者协会开展活动需要借用公用活动室、公共教室、演播厅、会议室时,应经挂靠单位同意,社联登记,院团委审批通过,学院其他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时,须确保公用场地的财产安全和卫生整洁

第五章:音乐爱好者协会的干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音乐爱好者协会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思想品德高尚;

(二)学习成绩良好,在校期间无考试违纪情况;

(三)热心社团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四)具备较高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人际沟通协调能力。

第二十五条 音乐爱好者协会负责人的换届须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换届时间由院团委统一规定;

(二)指导单位对社团负责人进行选拔,音乐爱好者协会原骨干成员有权向指导单位推荐合适人员;

(三)确定新任负责人后,由社联对新任负责人进行综合能力考查,考查通过,向院团委报备;未通过,社联将建议指导单位进行更换

第二十六条 音乐爱好者协会负责人主持社团的全局工作,确保社团的活动正常运转,代表社团出席有关工作会议,向上级请示、汇报社团的工作

第六章:音乐爱好者协会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音乐爱好者协会主要活动经费应来源于学院支持,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接受社会资助,须经指导单位同意并与赞助商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八条 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负责人及成员须严格遵循学院相关财务制度及社团内部经费管理办法合理使用经费,并自觉接受社联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社团经费监督管理职能由社联履行

第三十条 社团自成立之日起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应由专人负责;账目须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三十一条 社团财产由社团集体占有使用。社团解散时,其财产由指导单位行合理安置。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

第三十二条 社团收取会费,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收费标准,并经指导单位同意后向社联报备。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音乐爱好者协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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